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使用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法定驾驶年龄内,由驾驶证核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因此,军人也需要在自己所在的驾驶证核发地办理驾驶证。
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自愿参加、复员转业、复员转业安置或因公牺牲的交通肇事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只有军人在自愿参军、复员转业、复员转业安置或因公牺牲的情况下,才能在异地办理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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