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后女方不把户口迁走的处理办法如下:
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派出所应依据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男方可参照上述规定,到局申请强制迁移女方的户口。
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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