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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东是公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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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东是公司人员,该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则适用公司法,如不是公司则不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全国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部门规章:

1、《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资委制定、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一、“改制”的内涵与外延

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凡在前述外延内的“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现实生活当中不同种类的公司,它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还有就是内部的一个管理方面的条例,都会存在着一些区别,比如说我们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内部的股东的话,他依然是需要受到公司内部章程的约束,还有就是公司法的约束的,但不管怎么样来说的话,都是公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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