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划拨用地,它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目(如监狱等)用地,等等都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要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才将该幅土地交由其使用,或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如果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用地单位必须向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改无偿划拨为有偿供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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