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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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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非证券化股权转让不征。证券化的股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转让非上市企业股权不属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转让限售股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转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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