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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口头买卖合同的效力

来源:曲格情感


法律分析:双方都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且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完全明白其内容时要约生效。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后,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口头约定的内容属于违反法律、行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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