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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总结

来源:曲格情感


法律分析:

监督责任仍较弱化。虽然目前一再强调纪委工作重心是“监督、执纪、问责”,但实际上工作投入精力仍不够。特别是县级纪委在责任追究上仍存在“低头不见抬头见”,有不想追究、不愿报告、难以落实的现实困境。纪委的监督责任不是体现在公开查处、曝光典型案件,而是往往以检查工作岗位纪律表现出来,责任追究手段常仅限于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内部或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群众总有种“不解渴、不够劲”的感觉。在清理议事协调机构之后,一些领域纪委不再直接参与,但相关部门又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监督“空白”;一些基层纪委虽不再担任纪检监察工作之外的职责,但相应的执纪问责能力并没有提升,不会办案、办不成案较为突出。特别是乡镇一级在减负之后甚至感觉无事可干,或者思想深处也不愿执纪办案,造成监督工作弱化。

法律依据:

《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处负责。

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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