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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最近解释

来源:曲格情感


法律分析: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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