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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纪人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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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所谓有市场定价,指交易的标的在市场上有公示的统一的价格,单个交易者之间不能通过个别的磋商在此市场价格之外另行确定交易价格。例如,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即是。

一、行纪人还有哪些权利

(1)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的首要权利就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标准,一般在于行纪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与第三人的交易。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亦即委托人应当依据行纪人所完成的委托事务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报酬的数额应当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规定确定。

(2)对委托物的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的委托物,既可以是从委托人处收取的,例如在卖出委托中,行纪人留置未卖出的部分委托物;也可以是从第三人处收取的,应转交给委托人的物,例如在买人委托中留置从第三人处买入的货物。

(3)对委托物的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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