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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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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但一些条款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得到认可。因此,法律的具体解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是,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两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得订立比原来劳动合同更加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

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规、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工会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最低保障条款,也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否则该约定无效。”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合同中的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该约定无效。因此,劳动者在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如有不明确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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