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2、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3、乡、镇4、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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