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代收,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刑罚由依法判决确定。
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网络罪实质就是开设新型赌场行为,即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罪的规定处罚:
1、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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