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主旨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档案丢失、解雇争议和拖欠工资等问题。如果调解和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如下:
1、对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裁决不服的;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的;
3、对于档案丢失造成损失的;
4、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
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及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涉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劳动合同、工作条件、解雇等方面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并进行辩论,或仲裁机构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或判决。此外,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还受到地区性的劳动争议解决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影响。因此,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了解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结语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广泛,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纠纷、档案丢失、辞退和离职争议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应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最终根据法律作出裁决或判决。因此,当事人应了解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的解决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和当事人的积极参与,以实现公正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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