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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与户主是非亲属关系是什么意思

来源:曲格情感


农村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签字人。代表人无法确认时,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共有人应以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并在备注栏标注清楚。新增家庭成员应一并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的关系。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代表签字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和人口是无关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拓展延伸

解析户口本上与户主非亲属关系的法律意义

户口本上与户主非亲属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户口登记中的亲属关系,以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户籍法》规定,户口本是记录公民户籍信息的重要证明文件,而户主则是户口本上的主要登记人。如果户口本上出现与户主非亲属关系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家庭成员的法律权益、继承权、福利分配等问题。因此,法律对户口本上与户主非亲属关系的解析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结语

农村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与人口无关。承包方代表人包括合同签字人和承包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若代表人无法确认,农户家庭成员可共同推选。共有人应以二轮承包时实际人口为基础,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死亡或迁出的成员。新增家庭成员应一并登记为共有人,并在备注栏注明与户主的关系。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由其代表签字确认。户口本上的非亲属关系确定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对于维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户籍法》,户口本是重要证明文件,户主是主要登记人。非亲属关系可能涉及继承权、福利分配等问题,法律解析为当事人提供依据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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