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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绝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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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绝对记载事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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