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
顾客索要不给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必须出具。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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