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由于《民法典》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某些偏差念头和不确定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在《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了统一的司法解释,其要点如下: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2.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3.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十八周岁但尚未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限于三种情况: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二是尚在校就读;三是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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