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和情节确定,一般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有不同的标准。一般诈骗的起点数额为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的起点数额为3000元。随着数额增加,刑期也会相应增加。对于特别严重情节或未遂的诈骗,量刑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分析
诈骗犯罪,主要根据被告人是否主从犯,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一、一般诈骗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因此一般诈骗罪立案起点6000元。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二、电信网络诈骗量刑标准:
1.根据相关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电信网络诈骗,立案起点3000元。
2.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三、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结语
综合考虑诈骗犯罪的各项因素,包括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根据相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应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一般诈骗罪的立案起点为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立案起点为3000元。根据不同数额的诈骗,确定相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对于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以及诈骗未遂的情况,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进行量刑,并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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